不用跑腿!青岛市企业登记10月30日起实现全程电子化

2024-04-20 07:32: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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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,该案争议焦点是该商贸公司已付的20525元是否系诉争业务的运费。二审期间法院查明,两公司有多笔业务往来,该笔20525元运费开具发票的时间早于双方诉争业务7天,货物运输的起始地也不相同,并由此认定该服务公司上诉理由充分,终审改判该公司无需返还20525元运费。根据该商贸公司庭后邮寄给法院的账单,该20525元包括海运费16760元等其他费用,开航时间为同年6月23日。对于该商贸公司公司要求该服务公司支付应诉损失2万元的诉讼请求,因缺少证据证明,法院不予支持。

因无法按期交货,该商贸公司被该医药公司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,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该商贸公司赔偿货物损失4.4万元并返还代理费5000元及利息。根据邮件显示,2013年7月8日该服务公司才向该商贸公司报价,但20525元运费的对应发票的出具时间是7月1日。之后,两公司虽进行了再次沟通,但未达成一致,事情便拖到了2015年。综上,法院认定该20525元不是支付诉争业务的运费,一审判决对该20525元的认定,与事实不符,法院依法予以改判。

一审:被告需赔偿损失退运费 2013年7月8日,该商贸公司与广州一家医药科技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出口合同,同日,该商贸公司委托该服务公司通过空运将货物自广州运至悉尼。该服务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将货物运送的路线、报价及出口杂费等发送至该商贸公司,双方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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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商贸公司与该医药公司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约定,出口产生的空运费由该医药公司承担。当日,该服务公司发送邮件给该商贸公司,分别提供不同航空公司的报价,同时注明广州机场出口杂费等事项。

不料事与愿违,7月19日,该商贸公司得知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。货物交给该服务公司运输莫名丢失,自己却吃了官司蒙受了赔偿损失,为讨说法,该商贸公司一张诉状将该服务公司告上法庭,请求该服务公司返还运费20525元、支付赔偿金50685元、应诉损失2万元及利息。该服务公司未按约履行其安全运输货物的义务,应当对该商贸公司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运丢货物我们赔,但运费从未收取,何谈返还?对一审判决结果,该服务公司不服并上诉。经确认,该案货物损失为4.4万元,该商贸公司支出运费20525元,该服务公司应当支付给该商贸公司这两笔款项。虽然该商贸公司在2013年7月8日向公司汇款20525元,但是其他业务的运费,并非该案的运费。

第三,根据该商贸公司提交的账单显示该20525元业务的起运时间为6月23日,而诉争业务最快的起运时间也应在7月8日。法院还查明,在货物丢失后,该商贸公司向该服务公司发函,要求赔偿的损失中未主张返还已付的运费。

虽然付款与洽谈业务都是2013年7月8日,但双方存在多笔运输业务,付款时间不是认定该20525元与该案业务关联性的惟一证据,还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。该商贸公司支出的执行费系其怠于履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,与该案合同无关。

为了协商赔偿事宜,该商贸公司于7月22日向该服务公司发函,希望该服务公司能够直接进行赔偿。同日,该商贸公司汇款20525元给该服务公司。

如未支付过运费,该服务公司怎么可能为我们运输货物?对该服务公司的上诉理由,该商贸公司认为对方上诉是为了拖延付款时间。据此,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:撤销该服务公司返还运费20525元及利息的一审判决,维持该服务公司支付该商贸公司货物损失4.4万元及利息的判决。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,双方虽未签订委托代理运输合同,但存在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出口合同关系,合法有效。第二,发票记载的运输方式、起始地和目的地均与诉争业务不同。

该商贸公司收取该医药公司代理费5000元,与该案无关,法院不予支持。据此,法院一审判决,该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该商贸公司货物损失4.4万元及利息,并返还运费20525元及利息。

经法院审理查明,2013年7月8日,两公司洽谈了一笔自广州运往悉尼的空中运输业务。前者通过海运运输货物自深圳至奥克兰,后者为通过空运运输货物自广州至悉尼。

从时间上对比来看,运费为20525元的运输业务,早于诉争业务7天。但是,该服务公司开具20525元运费发票的时间为同年7月1日,载明的装船港是深圳,目的地是奥克兰。

后因该商贸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,被法院强制执行,支付判决款项及执行费等共计50685元。庭审中,被告该服务公司辩称该商贸公司从未支付过货物运费。该服务公司表示,自2013年7月22日该商贸公司发函后,再未主张权利,该案已过诉讼时效。受托后,该服务公司又将这批货物委托给第三方进行运输。

受委托空运一票货物却将货物丢失,青岛某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该服务公司)被委托方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该商贸公司)诉至法院后,被判赔偿全部货物损失4.4万元并返还运费20525元。二审:依法改判运费无需返还 该商贸公司自始至终未支付过货物运费!一审判决后,该服务公司不服,称该商贸公司支付的20525元系其他业务运费,与该案无关,并以此为由提起上诉。

第一,正常业务流程是双方先洽谈业务、商定价格,然后开具发票该服务公司未按约履行其安全运输货物的义务,应当对该商贸公司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
根据邮件显示,2013年7月8日该服务公司才向该商贸公司报价,但20525元运费的对应发票的出具时间是7月1日。该商贸公司支出的执行费系其怠于履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,与该案合同无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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